一什么是商业贿赂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贿赂的表述为: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据此可知,立法者也十分清楚,在市场竞争中,各个经营主体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是必然的,只不过需要限制手段,只有采用“贿赂”的手段达成销售或购买目的,才构成商业贿赂,采用非“贿赂”手段达成上述目的并不会构成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的行为大致是这样:行贿人向受贿方支付不正当利益—该义务人明知该不正当利益会影响其对相关权利人(或称利益被侵占方)的忠诚等义务但仍收受—义务人因为收受行贿人提供的不正当利益而选择违背其忠诚等义务—行贿人因义务人的上述行为取得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权利人因义务人违背忠诚义务而遭受损失(如高价采购劣质商品)—同业经营者因行贿人与义务人的行为遭遇不正当竞争(如丧失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市场竞争机制受到破坏。
二什么是淘宝付费直通车模式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店经营进入到数据化营销时代。而网店盈利的关键则是流量的引入,如何增加自己的曝光度是所有卖家最为关注的焦点,基于此,淘宝平台针对卖家推出了一项商品竞价排名服务产品----淘宝付费直通车。淘宝付费直通车是为专职淘宝和天猫卖家量身定制的,按点击付费的效果营销工具,用一个点击,让买家进入卖家的店铺,产生一次甚至多次的店铺内跳转流量,这种以点带面的关联效应可以降低整体推广的成本和提高整店的关联营销效果,达到为卖家实现宝贝精准推广的效果。推广开始后,淘宝平台会根据商家的推广计划,进行技术层面的操作,使得购买直通车服务的商家的商品在淘宝界面上排名优先于其他未购买该服务的商家的商品,并按照用户点击该商品界面的次数在该商家的账户中进行扣费。
三淘宝付费直通车模式的合理性
那么问题来了,淘宝付费直通车模式中,淘宝卖家向淘宝平台支付了一定费用,使得自己的商品在同类商家中排序靠前,取得了更为明显的竞争优势,为什么不构成商业贿赂呢?
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服务提供方----淘宝平台投入了一定技术、人力、物力等,其中最主要的是客流资源,与卖家支付金额具有对价性。
在淘宝付费直通车模式中,淘宝平台开发了付费直通车系统,卖家可在该系统内设置日限额、投放平台、投放时间、投放地域等。淘宝作为服务提供方,确实要对系统的研发、运营、维护等付出人力、物力等成本,但这些工作的成本并不高昂,至少和卖家向淘宝平台支付的费用相比,并不完全对价。在淘宝付费直通车模式中,真正吸引卖家使用该直通车功能的并非是淘宝的技术层面多么完善和先进,而是因为淘宝代表的,是一个无比巨大的消费市场----数以亿计的客流量。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卖家向淘宝平台支付的费用中,只有很小的一部分是对应淘宝提供的技术支持,绝大多数都是为了获取淘宝给自己带来更高的访问量、成交量。
淘宝平台由阿里巴巴集团于2003年5月创立,但是付费直通车模式是2007年才正式上线。这说明在淘宝付费直通车模式出现之前,淘宝平台深耕淘宝交易,投入了不计其数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积极开拓消费者,花费了多年时间和成本才形成今日客流在手的局势;现今,淘宝付费直通车模式需要大量引流,淘宝平台手中的客流资源是不可多得的财富,但是基于“天底下没有免费的资源”这一默认的经济市场规则,作为资源的使用方,淘宝卖家具有支付对价的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谁掌握着流量资源,谁就拥有至高的话语权,会有不计其数的其他市场主体想要与之合作,这是再正常不过的市场现象。笔者想强调的是,在这个经济高速发展、需要各个市场主体交换资源、通力合作的时代,资源本质上就是一种不可多得的财富象征,淘宝平台在此业务模式中就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可获得对价的不再仅仅是肉眼可见的、具象的事务性工作,越来越多的是抽象的、难以被替代的资源;此外,市场经济寻求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率最大化,据此,商业模式的创新是国家和世界乐于可见的,拥有大量客流资源的淘宝平台不仅满足于只做传统的网络交易业务,而是在市场和其他合作方的共同推动下,创立了新兴的模式,使得现有资源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不仅便利了消费者,同时也为社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笔者认为,运用资源不仅是一种权利,更是一种义务。称其为权利,是因为资源不是白白得来的,而是经营者通过长久艰辛的运营和巨大可观的资源投入获得的,所以,经营者完全有权对资源加以合理运用;称其为义务,是因为资源属于经营者,更属于市场,市场希望资源充分流通和运用以带来经济效益,而非闲置荒废,据此,市场对于重要资源的持有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积极寻求革新、最大化利用资源的义务。
故,不能根据文字表意简单的认定商业贿赂,而是应当综合考虑市场的需求以及资源在这个时代的重要性。
(2)在此模式中,“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在淘宝付费直通车模式中,淘宝平台只是增加商铺和商铺的曝光度,带来潜在消费人群,增加商家的访问量成交量,而非承诺一定会有更多人购买相关商品;这意味着,即使某个商家购买了淘宝付费直通车服务,自己的商品在同类商品搜索界面排名靠前,更容易被消费者看到,也不意味着有任何人可以强迫消费者购买该商品,消费者依然享有自主选择权,即我若不喜欢,就可以手指划过屏幕,忽略该商品,享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
(3)不能由获得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倒推该模式为商业贿赂。
在淘宝付费直通车模式中,商家通过采购推广计划,使得自己在同类商品对的搜索界面排名优先于其他未使用付费直通车模式的商家,从而使得自己的商品更易被消费者浏览和关注。虽然我们不能确保每个消费者浏览后均会购买,但是我们可以肯定的是,交易的成交率从概率来讲是会上升的。这就意味着商家向淘宝平台支付对价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会提升自己的同业竞争力。
然而任何领域都存在竞争,市场经济领域尤其如此。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目的都在于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从而获取更多交易机会。如果将市场主体为扩大竞争力的一切做法都理解为排除竞争对手的不正当行为,那么广告宣传、技术开发等正常活动也将被错误认定为商业贿赂。对于新兴的商业模式,在认定其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时,或许不该过于“草木皆兵”,而是正确评估其模式。
市场活动不是慈善活动,市场参与者之间本来就是彼此竞争的关系,经营者都希望通过经营手段加强竞争优势或取得交易机会。而向合作方支付对价从而获取所需资源是一种重要的市场竞争手段,其运用的目的一定是为了获得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因此不能因为对价给付会在市场活动中带来竞争优势或交易机会,就倒退认定价格给付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
四结语
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发展,信息和数据呈现空前的爆炸性增长,这使得企业可以通过多个渠道敏锐地捕捉到潜在合作方的信息和更加新兴的市场需求,于是瞬息万变的商业环境对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地踏步本质上就是退步,企业只有站在时代的风口进行商业创新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存活下来,发展壮大。而目前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现有的商业模式缺乏原始的创新能力,商业模式与商业需求和市场环境不匹配,以致现有的商业模式不能为企业和市场的蓬勃发展注入新鲜血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并不以杜绝向有影响力的合作方分享经营成果为代价,否则就会阻碍经济的创新,产生新的不公平。只有当价格手段符合商业贿赂的本质时,它才具有“不正当”的属性。因此,在市场参与者天生就是竞争者的前提下,不能简单地把价格竞争手段认定为商业贿赂,否则将会大大约束民营企业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创新与发展。